08年8月,單位請了個女的來上班。拐彎抹角的關系塞進來的。
合同里面明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幾個條件:
1、不能勝任工作;
2、不服從領導安排;
3、嚴重違反勞動紀律;
4、………………
當時簽的合同是7年。
今年,換了一把手。你們懂的,領導家里總有些個找不到工作的拐彎抹角的親戚,又恰好請的這個女的也不爭氣,撞槍口上了。
一是一直沒能通過上崗考試取得上崗證,雖然上了三年多班了,但是每年一次的考試都沒及格,其實屬于無證上崗。
二是本科文憑的假的,這個也是今年一次摸底調查露的餡,學信網查不到學歷。當然本科文憑這一點在合同里面沒有明確約定,但是當初我們招聘是有這樣一條要求的。
三是違反單位管理制度了,請假十天十五天才回來銷假。就是這一點撞槍口上了。
解除勞動合同是肯定的了,現在就是怎么把這個事情做的圓轉一些,不留下什么話柄和后遺癥,一次性解決免得爭議。女人要撒潑鬧起來的話就臉面無光了。
還有就是關于補償方面有什么要求沒有。初步討論了下是補償她三個月的基本工資。
求微民網干過人事的支招。人事部門的都去排隊買鮮肉月餅了嗎?人事同志們都吃飯去了吧。。。。。。。